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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法學概論》部分重點

2023-08-16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自考法學概論需要考生背誦大量的內容,相信現(xiàn)在很多考生正在備考呢。下面小編為了方便大家記憶為您總結了一部分重點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2022自考法學概論重點知識整理

第一節(jié)商法概述

1、商法:調整經濟關系中商人、商業(yè)組織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商法與民法的關系:同屬于私法范疇,商法與民法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上,商法調整的完全是財產關系,且均為雙務有償關系;民法既調整財產關系,又調整人身關系,且其財產關系中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并存。

2)法制制約程序上,商法對商行為的要求具有相當?shù)撵`活性,形式上也多樣化,一切取決于市場流轉的客觀需要,而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要求則比較嚴格,形式也比較單一。

3)歸責原則上,商法較多地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并有不斷增多適用的趨勢,民事責任中則以過錯原則為主,雖有無過錯責任,公平原則的適用,但限制較多。

4)規(guī)范形式上,商事習慣在商法規(guī)范的形成和發(fā)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民法雖也有成文法和習慣法之分,但成文法的地位遠遠超過習慣法,并正形成較穩(wěn)定的格局。

5)從國際性上看,商法的國別差異愈來愈小,并已形成國與國之間較多的商事公約,而民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民族性和傳統(tǒng)性。

3、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商法以各個經濟主體(企業(yè))的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yè)相互間的利益為目的法,而經濟法是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礎,以調整企業(yè)與整個國民經濟間的關系為目的的法。

1)主體范圍上,商法主體主要是商事領域的法人和自然人,經濟法主體則十分廣泛。

2)法律規(guī)范形式上,商法既有成文法,也有非成文法,其淵源有一定靈活性,而經濟法基本上屬于成文法,并有嚴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

3)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上,商法主要表現(xiàn)為商行為法,并多為任意性規(guī)范,而經濟法較多地表現(xiàn)為組織、管轄、平衡、協(xié)調等,國家干預的成分較多。

4)商法與經濟法的責任方式也有較大差異。

第二節(jié)公司法

1、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調整公司內外部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數(shù)的股東依照公司法投資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的企業(yè)法人。

特征:1)由定額股東所組成。

2)股樂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

3)兼有資合性和人合性。

設立條件:只能以發(fā)起方式設立。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設立程序:1)訂立公司章程。

2)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3)報經審批。

4)認繳出資。

5)驗資。

6)召開首次股東會,確立公司機關。

7)設立登記。

第三節(jié)破產法

1、破產:指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為滿足債務人正當合理的清償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揮和監(jiān)督之下,就債務人的總財產實行的以分配為目的的清算程序。

特征:1)它以清算債務人的全部財為為手段來達到公平清償債權人債務的目的;

2)它以債務的存在并且到期不能清償為前提;

3)它是一種司法清算程序。

2、破產法:用以調節(jié)和規(guī)范破產過程中人民法院及債權人、債務人、清算組以及其他破產當事人或參與人的具體行為和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3、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罩福?)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

2)債權人已要求清償;

3)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如果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xù)狀態(tài),如無相反證據(jù),可推定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薄?/p>

4、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案件的受理是破產程序開始的時間標志。

案件受理后產生的法律效力:

1)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zhí)行程序必須終止。

3)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

自學考試法律概論名詞解釋

共同犯罪:指的是兩個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所以甲乙屬于共同犯罪 因為甲當時已經意識到危險的存在性 但沒有去排出 所以屬于故意殺人罪。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fā)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空中劫持:是指在航空器內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非法干擾、劫持或以其它不正當方式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或準備采取此類行為,以致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裁人員、財產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機關對于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處罰的行政執(zhí)法行為。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和拒絕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

自考法學概論學習方法

1、在學習過程中應在通讀教材的基礎上,重點理解各部門法的具體內容,循序漸進地學習各個具體法律制度。由于各法都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對象、適用范圍,因此要各個擊破,不可以偏概全,要找出各個法的特點與不同。

2、在學習過程中應善于將實體法與程序法聯(lián)系起來,統(tǒng)一掌握。要把民法及經濟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要認真對待每一步法律,找出其特性,牢牢記住活學活用,運用所學知識綜合分析案例

3、根據(jù)大綱找出重點,難點重點背誦。

4、下載歷年真題,查缺補漏,找出薄弱點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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